(2016)甘040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万生与张勤、高红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万生,张勤,高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财保30号申请人孙万生。被申请人张勤。被申请人高红娟。申请人孙万生与被申请人张勤、高红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红娟银行存款200000元及扣押被申请人张勤所有的甘DCX**号宝马小轿车一辆。孙万生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甘DK05**号三菱越野车一辆、孙瑜自愿提供其所有甘A41A**号别克小轿车一辆为申请人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红娟银行存款200000元及扣押被申请人张勤所有的甘DCXX**号宝马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福江审判员 宋静霞审判员 张润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玲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