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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小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198号原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张秋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代表人王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常,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谢康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5日15点00分开庭审理,原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潇审 判 员  李淑清人民陪审员  冯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