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宫振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宫振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26号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何昌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宫振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宫振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