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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青州东鑫纸业有限公司与黄成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东鑫纸业有限公司,黄成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876号原告青州东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2229号。被告黄成雄,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东鑫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成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3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成雄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财产一宗(祥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