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1940号原告李某某,1974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高某某,1975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佟春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