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小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昭乌达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昭乌达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071号原告钟小飞,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昭乌达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万立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云帆,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秀,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飞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昭乌达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钟小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小飞负担。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