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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喜从、肖智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从,肖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李喜从,女,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肖智勇,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智勇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智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智勇的银行存款91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宁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