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贾某某、郭某、崔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崔某,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刑初1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曾因盗窃分别于2003年3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03年6月20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于2004年8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6年6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7年9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7年10月12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2月6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10月8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5年4月24日被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31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04年4月30日被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曾因盗窃于1982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结伙殴斗于1983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1988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分别于1989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1990年5月被罚款五十元;于1990年6月30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4月1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德茂,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崔某、郭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峰、代理检察员刘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崔某、郭某及郭某的辩护人张德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晚,被告人贾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10号5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李某的本田125型摩托车盗走。后于当日将该车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和崔某。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0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950元。2015年5月28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三星公寓楼前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本田五羊公主125型摩托车盗走。后于当日9时许,将该车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700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及安装的GPS共计价值人民币2650元。2015年5月某日,被告人崔某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公寓2号楼附近将被害人赵某某的本田公主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2015年6月2日晚,被告人郭某和崔某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叠锦园5号楼前将被害人鲍某某的本田公主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已赔偿被害人鲍某某人民币3000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贾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某、崔某于2015年6月11日在大连市西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为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贾某某、崔某、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郭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晚,被告人贾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10号5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李某的本田125型摩托车盗走。后于当日将该车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崔某。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0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950元。2015年5月28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三星公寓楼前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本田五羊公主125型摩托车盗走。后于当日9时许,将该车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700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及安装的GPS共计价值人民币2650元。2015年5月某日,被告人崔某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公寓2号楼附近将被害人赵某某的本田公主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2015年6月2日晚,被告人郭某、崔某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叠锦园5号楼前将被害人鲍某某的本田公主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已赔偿被害人鲍某某人民币3000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贾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某、崔某于2015年6月11日在大连市西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说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谅解书,收条,证人胡某某、丛某、刘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丛某、徐某某、柴某某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某、李某、赵某某、鲍某某陈述笔录,被告人贾某某、崔某、郭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崔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崔某、郭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郭某共同故意实施的盗窃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崔某、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郭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崔某返还被害人赵某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德宪审 判 员 林文涛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巍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