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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99号原告:孟某,市民。委托代理人:吕俊良,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李冬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威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