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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虹与苏瑛、何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虹,苏瑛,何靖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918号原告陈虹。委托代理人朱韧、李娟,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苏瑛。被告何靖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虹诉被告苏瑛、何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虹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两被告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2.3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陈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苏瑛、何靖光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2.3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刘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