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汉中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汉中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305号原告陈某某,男(略……)。委托代理人王兴华,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住四川省(略……)。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汉中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4175元,减半收取208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 李 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昕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