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3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灵县国土资源局与广灵县南村镇下白羊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灵县国土资源局,广灵县南村镇下白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22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灵县广泰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尚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浩,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现住广灵县秀水佳苑小区。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现住广灵县南苑小区。被执行人广灵县南村镇下白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灵县南村镇下白羊村。法定代表人李金元,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南村镇下白羊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现住该村12号。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国土资行罚决字[2015]06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传唤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举行了听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浩、王磊,被执行人广灵县南村镇下白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白羊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金元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国土局认为,被执行人下白羊村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5月25日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89亩(其中设施农用地1.39亩,内陆滩涂0.5亩)建瓜果蔬菜烘干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国土局对其作出广国土资行罚决字[2015]0601号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法定复议、起诉期限届满,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故国土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下白羊村村委会辩称,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所述的占地建设瓜果蔬菜烘干场所这一事实无异议。但建设烘干场所属扶贫项目,用于烘干鲜杏解决村民卖杏难的问题,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商议,决定占用河槽。我们将未被利用的河槽利用起来,属于利民好事,若拆除损失太大。故对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履行,愿意补办用地手续。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下白羊村村委会为瓜果蔬菜烘干场所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锦香审判员 廉小婧审判员 李慧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