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显召与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召,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779号原告:刘显召,女,1966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拓新瑞尔国际2-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244419X1。法定代表人:贾承友。原告刘显召与被告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显召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显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显召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德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