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时予与李冠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时予,李冠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45号原告:陈时予,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李冠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陈时予诉被告李冠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时予和被告李冠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时予诉称:陈时予与李冠星在2013年曾短暂同事于合富置业中山八路分店,2014年9月下旬,李冠星以资金短缺需周转为由向陈时予借钱。陈时予于2014年9月26日以现金存入李冠星建行账户,因当时李冠星说该笔借款属于应急之用,并承诺在2014年国庆节归还,故当时未要求李冠星出具借据。借款发生后,李冠星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不还款,并多次更改电话号码,2015年11月18日,陈时予经过其他朋友获得李冠星最新电话号码,并致电要求李冠星还款,但依然未有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1万元整;2、被告按照借款当时(2014年9月26日)国内银行贷款利率6.15%偿还原告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息至2016年1月25日,利息总额为820元)。被告李冠星辩称:陈时予在诉状上所述的与事实不符合,陈时予之所以把1万元转到我账户上,是生意上的合作,而不是借贷。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陈时予将款项1万元存入了李冠星的账户。陈时予要求李冠星归还1万元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陈时予称将款项存入李冠星账户是因李冠星向其借款,并承诺在2014年国庆节归还,所以没有写下借据。为证实其事后向李冠星催收借款,陈时予向本院提供了其于2015年11月18日向李冠星催收借款的通话记录。李冠星确认收到陈时予的1万元,对陈时予提供的通话记录也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其与陈时予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因向其购货的单位倒闭,致使货物积压未能及时销售,需清理了积压的货物后才能与陈时予分配款项。陈时予对李冠星的说法不予确认,否认与李冠星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陈时予向李冠星账户存入1万元的事实,陈时予和李冠星对此均予确认,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于该款项的性质,陈时予称是李冠星向其借款,并提供了其向李冠星催收借款的通话录音记录。李冠星否认存在借款事实,认为双方存在合伙经营关系,但其对通话录音记录没有提出异议,亦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李冠星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李冠星没有向陈时予归还借款,显属过错,乙方应承担向陈时予归还借款1万元的责任。由于没有证据显示陈时予和李冠星对借款期间的利息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李冠星应参照年利率6%的标准按照实际欠款额从陈时予向李冠星主张权利的2015年11月18日起向陈时予计付逾期还款的利息。陈时予要求李冠星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冠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时予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二、被告李冠星在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陈时予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参照年利率6%的标准,按照实际欠款额,从2015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三、驳回原告陈时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交纳3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蒙婉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文晓桥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