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陈某甲与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嘉海长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甲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支付23000元,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115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乙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