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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097号罪犯刘某某,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长法刑一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以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