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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江西安锋实业有限公司、余建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锋实业有限公司,余建中,王建明,上饶市鑫汇铜业有限公司,杨自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明星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8403146-7。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建中,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初中文化,工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王建明,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学文化,私营企业主,住浙江省建��市。被执行人上饶市鑫汇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铅山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748975-6。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企业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自奋,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所地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安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建中、杨自奋、王建明、上饶市鑫汇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建中、杨自奋、王建明、上饶市鑫汇铜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西安锋实业有限公司欠款15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92400元,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上饶市鑫汇铜业有限公司有位于江西省铅山县工业园区内的该企事业整体资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现正在协调拍卖当中。本案应参与执行分配。另外三个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经本院合议庭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饶中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