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广州安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广州安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熊国伟。委托代理人尹华豪。委托代理人谌秋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安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文生。委托代理人常文学。委托代理人陈茂义。上诉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因广州安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其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3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广州安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被行政机关撤销,纠纷事实已经不存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广州安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意志的体现,且并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330号行政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广州安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安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连塘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尚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