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豆某某、朱某某与马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某某,朱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豆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系豆某某之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豆某某、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凉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豆某某、朱某某于200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11月23日以(2008)凉执字第2号立案执行。2016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豆某某、朱某某就(2007)凉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又以(2016)甘0602执393号立案,系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0602执393号执行案件,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庆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