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财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庄乾学与刘艳霞、付洪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乾学,刘艳霞,付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76号之一申请人庄乾学。被申请人刘艳霞。被申请人付洪民,成年。申请人庄乾学与被申请人刘艳霞、付洪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付洪民提供6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付洪民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