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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财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庄乾学与刘艳霞、付洪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乾学,刘艳霞,付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76号之一申请人庄乾学。被申请人刘艳霞。被申请人付洪民,成年。申请人庄乾学与被申请人刘艳霞、付洪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付洪民提供6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付洪民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