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430号原告:司某某委托代理人:许素银,霍邱县长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查逢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