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关弘与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弘,杨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476号原告关弘。委托代理人马莹,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弘诉被告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为950元,由原告关弘负担。审 判 员 宋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杨静恬书 记 员 毕 硕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