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逯秀莲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逯秀莲,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逯秀莲,女,汉族,1934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予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威,郑州市金水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长生,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赢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慧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逯秀莲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金政函(2015)39号、被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逯秀莲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逯秀莲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逯秀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平代理审判员 肖海生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