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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葛浩冉与被告文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浩冉,文军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79号原告葛浩冉。被告文军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浩冉诉被告文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浩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葛浩冉负担。审 判 长  张成艳人民陪审员  刘 琼人民陪审员  曹桂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