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葛浩冉与被告文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浩冉,文军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79号原告葛浩冉。被告文军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浩冉诉被告文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浩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葛浩冉负担。审 判 长 张成艳人民陪审员 刘 琼人民陪审员 曹桂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