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人民财险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341号原告马某某,男,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付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信阳公司)。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人民财险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多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兴义,被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苏付建、人民财险信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永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15年10月8日8时许,被告陈某驾驶的豫P8XX**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张南线羊册镇羊册北桥路段时,与原告马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马某某受伤骨折。被告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豫P8XX**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被告人民财险信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原告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原告诉讼中变更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650.69元。被告陈某辩称,投保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已垫付25092.36元要求返还。被告人民财险信阳公司辩称,如查明事故属实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车辆年检合格,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不存在免赔拒赔情形,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限额内予以承担,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8时许,被告陈某驾所有驶的豫P8XX**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张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羊册镇羊册北桥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原告马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轮电动车损坏,原告马某某受伤。经河南省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当日入住河南省泌阳县人民医院治疗,病历显示2016年1月6日出院,实际住院90天,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其出院证显示1、外伤,2、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双侧胸腔积液,4、双肺挫伤,5、皮下气肿,6、头皮下血肿,7、胸、腰椎陈旧性骨折;共计支付医疗费22756.33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陈某垫付现金25092.36元。原告的损伤,经驻马店中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驻中誉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马某某之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用760元。被告陈某为豫P8B6**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被告人民财险信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为此,原告起诉来院,变更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损失共计57650.69元。另查明,原告马某某系农村居民,在泌阳县羊册镇羊北清真寺务工,月工资1200元。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9416.10元,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28472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及有关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驾驶所有的豫P8XX**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与原告马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马某某受伤住院的事实清楚。河南省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按法律规定由责任人按责任大小予以分担。由于豫P8XX**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被告人民财险信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人民财险信阳公司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马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因原告系农村居民,已年满68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应按12年,以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赔。原告的护理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之规定,参照原告十级伤残的实际情况,按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以实际住院90天,护理人员一人计赔。原告误工费,因原告在泌阳县羊册镇羊北清真寺务工,有固定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之规定,结合原告住院、伤残实际情况,其误工时间酌定90天,以其月工资1200元标准计赔。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原告实际住院90天计赔。原告的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伤残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200元。原告损失经依法核算为:一、医疗费22756.33元,二、护理费7020.49元(28472元/年÷365天×90天×1人),三、误工费3600元(1200元/月÷30天×90天),四、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90天×50元/天),五、营养费1350元(90天×15元/天),六、残疾赔偿金11299.32元(9416.10元/年×12年×10%),七、交通费酌定200元;以上损失共计50726.14元,应由被告人民财险信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马某某支付的鉴定费760元,应由被告陈某予以赔偿。其中被告陈某为原告垫付款25092.36元,扣除应付给原告的鉴定费后,应由被告人民财险信阳公司从支付给原告赔偿额中扣除24332.36元,直接赔付给被告陈某。因被告陈某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马某某损伤十级伤残,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被告理应给予精神抚慰,本院酌定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由被告人民财险信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给原告。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低于本院依法核算数额的,以原告所主张数额为限;对原告所主张的其他损失高于本院依法核算数额的,以本院认定数额为准。因此,原告马某某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一千三百九十三元七角八分。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陈某垫付款人民币二万四千三百三十二元三角六分。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