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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757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新街8号。法定代表人吕益良。委托代理人袁洁、陆彩雯,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法定代表人杨建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338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海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