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2016)96号张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刑初9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爆炸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向鑫鑫浪网吧前任老板刘某索要债务,携带12公斤装液化气罐至西安市雁塔区田家湾鑫鑫浪网吧二楼,两次将煤气罐内的煤气放出,并手持打火机扬言自杀,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刘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爆炸罪,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案发当天民警赶来后他从身上掏出打火机递给民警,煤气罐只有四分之一的煤气,他拧开煤气罐两秒后就关掉了,他只是吓唬对方没想着要自杀,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向西安市雁塔区田家湾村鑫鑫浪网吧老板刘某索要债务,携带12公斤装液化气罐(内装约四分之一液化气)至鑫鑫浪网吧二楼。被告人张某某两次拧开煤气罐阀门将煤气放出,每次持续时间约2-3秒。民警赶来后,被告人张某某从衣服左侧兜内掏出打火机主动交给民警并被当场抓获。现场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2月8日17时许,西安浐灞生态区田家湾村鑫鑫浪网吧发生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经查,案发当天被告人张某某为讨要欠款,在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田家湾村鑫鑫浪网吧内打开煤气罐扬言自杀。经现场处置无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正在鑫鑫浪网吧二楼上班,一个小伙肩上扛了一个约12公斤的煤气罐进入网吧,小伙放下煤气罐后将罐阀门拧开,他听到煤气泄漏的声音及很重的煤气味,小伙又将煤气罐拧上,当时网吧约有50人上网,小伙大喊其不想活了,让想活的人赶紧出去。小伙又拧开煤气罐阀门后又关上阀门。他赶紧打开消防通道让网吧的人往外跑。小伙称要找网吧前任老板刘某,他就赶紧给刘某打电话,刚打完电话民警就来了。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他在鑫鑫浪网吧二楼上班,一名年轻男子左肩扛着煤气罐进入网吧,发出很大的声音将煤气罐放在地上,男子情绪非常激动,咆哮着要自杀,并让不想死的人出去。随后男子左手扶着煤气罐,右手缓缓打开煤气罐放出煤气,网吧的人见此情景就往外跑。他跑到网吧三楼让上网的人离开,并跑到楼下打了110报警电话。鑫鑫浪网吧所在那栋楼共六层,一楼是过道,二三楼是网吧,四楼至六楼是宾馆,当时二楼约50人上网,三楼约30人上网。4、证人卫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他正在鑫鑫浪网吧二楼上网,当时约有50余人上网。突然他听到网吧收银台附近一声巨响,他转身看见一名男子右手正在拧煤气罐阀门,该男子大喊要自杀,让不想死的人出去,网吧内就混乱起来,他随人流下了楼。5、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他正在鑫鑫浪网吧三楼上网,网管赵磊大喊二楼一名男子拿着煤气罐要自杀,让他们赶紧下楼,三楼正上网的二三十人都往外跑。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和张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案发当天17时许,马某某给他打电话称他朋友拿着煤气罐找他要钱。7、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8日,他和李某某从北京回到西安,张某某开车带着他妻子李某、李某某的妻子刘甲从华阴市赶到西安市接他们。当天他们在西安市大唐西市吃完饭后逛商场,张某某没有异常表现。张某某给他说起过刘某欠钱一事。证人李某、李某某、刘甲所述内容与严某某证言一致。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她在田家湾村东口的特步专卖店上班时,许多人从鑫鑫浪网吧跑出来,网吧门口围了约40至50人。约10分钟后民警赶来,她听说有人拿着煤气罐在网吧二楼要自杀,随后民警抱着一个煤气罐从网吧下来。9、提取笔录、指认照片证明,案发当天,民警刘某某、王某某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刘某某从张某某左手提取一个白色塑料材质充气打火机。张某某对案发现场及煤气罐、提取的打火机进行了指认。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某某辨认出马某某是2015年12月8日17时许在鑫鑫浪网吧劝阻其自杀的男子。证人马某某、赵某某、卫某辨认出张某某是当天在网吧扬言点煤气罐自杀的男子。1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民警抓获张某某时将其随身手机、钥匙、银行卡及766元现金等个人物品予以扣押。12、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当天民警赶至网吧时,被告人张某某从衣服左侧兜内掏出打火机主动交给民警。1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8日17时许,接110转警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田家湾村鑫鑫浪网吧有人打开煤气罐扬言自杀。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被告人张某某因经济纠纷在鑫鑫浪网吧内打开煤气罐扬言自杀,经现场劝解后,张某某被现场抓获。1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2月8日17时许,他为了向田家湾村鑫鑫浪网吧老板刘某索要债务,从华阴市家里将一个高约80公分、重约10公斤、约有1/4气量的钢化煤气罐带到鑫鑫浪网吧二楼。当时网吧约有30人上网,他到网吧大喊要自杀让大家都出去,做了拧煤气罐的动作,网吧的人就往外跑。网吧只剩经理马某某和另外一名男子时,他将煤气罐阀门拧开放了约两秒气,停了几十秒,他又拧开煤气罐阀门放了约两三秒气后将气罐阀门关上。大约十分钟后民警赶来,他从衣服左侧兜内掏出打火机递给民警。他想用这种方法威胁刘某还钱,没想着真正要自杀。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逼迫他人还债,在公共场所采取泄露煤气扬言自杀的手段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系通过恐吓逼迫他人还债,其泄漏煤气有节制、时间短暂,并无点火引爆的故意,无实施爆炸的犯罪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爆炸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爆炸罪的罪名不准确,依法应予更正。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羁押期间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被告人张某某扣押在案的个人物品返还给其本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成晓红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人民陪审员 唐晓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丹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