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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琦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合医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合医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188号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501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羽,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易合医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5588号521室。法定代表人:崔士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合医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合医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审 判 长  李旭峰代理审判员  倪芸萍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夏梦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