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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与浙江海港物流有限公司、嘉兴盛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浙江海港物流有限公司,嘉兴盛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财保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号。代表人:朱才林,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浙江海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洪洁。被申请人:嘉兴盛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宜家花城**幢**室。法定代表人:吴建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海港物流有限公司、嘉兴盛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海港物流有限公司、嘉兴盛祥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