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小花诉被告古要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516号原告潘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古某某,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查找、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依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靳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