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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小花诉被告古要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516号原告潘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古某某,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查找、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依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靳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