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永波、刘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波,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22刑初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波,幼名老三,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30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3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波、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波、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永波、刘某甲伙同王林海(另案处理)驾驶豫E×××××白色本田轿车窜至淇县庙口镇庙口村,将庞某的“海利商店”卷闸门撬开,盗窃红旗渠、红塔山、帝豪等香烟70余条,现金20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311元。2.2015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永波、刘某甲伙同王林海驾驶豫E×××××白色本田轿车又窜至淇县县城,在上街路和朝歌路十字路口东北角王某乙的“朋来名烟名酒”商店的卷闸门撬开,盗窃红旗渠、黄金叶、玉溪等香烟90余条,白酒8瓶,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盗烟、酒共价值23243元。三人将所盗烟酒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3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永波、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5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永波、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永波、刘某甲伙同王林海(已判决)驾驶豫E×××××的白色本田轿车窜至淇县庙口镇庙口村,将庞某的“海利商店”卷闸门撬开,盗窃红旗渠、红塔山、帝豪等香烟65条零8盒,现金2000元。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311元。二、2015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永波、刘某甲伙同王林海(已判决)驾驶豫E×××××的白色本田轿车又窜至淇县县城,在上街路和朝歌路十字路口东北角王某乙的“朋来名烟名酒”商店的卷闸门撬开,盗窃红旗渠、黄金叶、玉溪等香烟97条,郎酒8瓶,现金1000元。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烟、酒共价值23243元。三人将所盗烟酒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3000余元。以上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1554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于2015年5月11日到淇县公安局投案。刘某甲主动退出赃款共计14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庞某3000元、被害人王某乙11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永波供述:2015年3、4月份的一天,我和刘某甲、王林海开车来到淇县,当天夜里半夜的时候,走了一段路到了一个乡镇的一个烟酒门市,王林海说让我和他下车去撬门市,然后让我进去偷,他在门外往车上送东西,让刘某甲在车上等着,给我们看人放风,我进去把门里左手处的柜台下边和附近的货架上的烟和一些零钱都弄到门外,然后我和王林海就把这些东西放到车后的后备箱里开车走了。偷的有红旗渠、帝豪、红塔山,其他的我记不清了,大概有二、三十条烟,具体多少我也不知道,零钱有贰仟来块钱。我们开车来到淇县县城,王林海说那个门市上偷的东西少,卖不了几个钱,我们见有个路口的东北角有个名烟名酒门市部,我和王林海就下车,用车上的钳子把卷闸门的槽扳平了,王林海从门的下角掀开一个口,让我钻进去,我在门正对的货架下边的柜子里和柜台里发现了香烟,在一个柜台的抽屉里还有一千多块零钱,我把钱装到兜里,把里面的好烟都递到门外,然后我又到另一侧的货架上把上面摆放的七八瓶郎酒也递到到门外。我从门市里钻出来和王林海一起把烟酒装到后备箱里就离开淇县。在淇县县城这个门市上我记得偷得有硬盒中华、玉溪、红旗渠、苏烟、芙蓉王、黄金叶、南京烟,大概一共有三四十条烟,有七八瓶郎酒。刘某甲给了我一个手机号码,让我们到濮阳市下高速后打这个号码联系,这个人是收烟的,然后我和王林海开车到濮阳下高速后,我用我的手机跟对方联系,对方让我们在高速公路口旁边的“绿色庄园”附近的一个停车场等着,对方开个面包车去了,问货是咋来的,我们说是顶账来的,然后数了一下数,就把钱给我们了,一共给了我们九千来块钱,我们三个人把钱平分了,没人分了三四千块钱,酒我们自己喝了。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5年4月初的一天,刘永波、王林海让我跟他们出来偷东西,到淇县后,我们先在一个网吧上网,然后从网吧出来,王林海用胶布将我的车牌号贴住,改了个号码,我们先去离网吧不远的一个乡镇转了一圈,发现了一个烟酒门市,当时时间还早,我们就开车回县城了。到了半夜,我们开着车往下午去踩点的那个乡镇去了,到门市上后,刘永波和王林海两个人拿着工具下车了,我在车上等着他们,停了大约有半个小时,他们两个跑着往车跟来了,当时见王林海手里提着一提包装好的烟,外包装是那种烟草局往下面配发的时候用的软塑料薄膜,那一提里能装20多条烟,王林海提的另一提里装的不是一种香烟,我记得不是红旗渠就是红塔山香烟,另外我见刘永波双手抱着一掐烟,大约也有三四十条烟,我见他们来了,就下车给他们打开后备箱,让他们把烟放进了后备箱里。然后我们开着车又往淇县城里来了,在县城一个十字路口东北角有个烟酒门市,王林海和刘永波下车,拿着我车上的板手、套筒将这个烟酒门市的卷闸门槽扳开,然后从下面的一个角掀开卷闸门,刘永波钻进门市里,王林海在门外掀着帘等着刘永波从屋里往外送东西,我在车上负责给他俩放风看人,停了一会儿他俩搬着成件的烟从门市出来,每人搬了两三趟,大约有一百来条烟。停了两三天,刘永波和王林海来找我,王林海给了我3900多元钱,说是那天晚上偷香烟卖的钱。在淇县城里十字路口那个烟酒门市上盗窃后,我见他们往后备箱里放的有黄金叶、苏烟,我们走的时候,他两个放到驾驶室后座上有几盒中华烟,说是路上吸。除了烟可能还有几瓶白酒。3.同案人王林海供述:2015年四月初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甲、刘永波开着刘某甲的白色本田锋范轿车,车牌号豫E×××××,不过我们在去的路上把车牌用数字贴住了,伪装成了6619。到淇县盗窃了两个烟酒门市,偷了些烟酒和零钱,后每人分了三四千块钱。我开着车顺着107国道到的淇县一个乡镇,我到一个烟酒门市上去买水喝了,见门市里有不少香烟,回到车上后我就提议把这个门市偷了,当时刘永波就说他负责撬门,让我在门口先给他看人,撬开门后他进去偷,我在门外接东西,刘某甲在车上坐着,不让车熄火,一旦有人来了,便于我们上车逃跑,当时我和刘某甲都同意。然后我们就到淇县县城去了,我们找了个太平洋洗浴中心洗澡。到了半夜,刘永波把我们喊醒,我开着车就到事先买水的那个门市去了,然后刘永波用车上的扳手把那个门市卷闸门两边的螺丝卸掉,把门两侧的帘槽撬起来,他钻进去,到里边后往外弄烟,我在门外往车的后备箱里送,在这个门市上盗窃的有三百多元的零钱,都是硬币,在一个塑料斗里装着。一些香烟,我记得有红旗渠、利群、七匹狼等,大约有六七十条烟,还有几瓶酒,具体多少我也弄不清,刘某甲装的车,他应该清楚一些。然后我们就开车又往淇县县城里边去了。我开车边走,刘永波嫌偷得东西少,我们到淇县县城后,我们又偷了一个烟酒门市上去了,到那后,刘永波用车上的工具把门市撬开钻进去,他往门外送烟酒,我在门外往车的后备箱里装,刘某甲在车上看人,在这个门市上偷的有玉溪烟、黄金烟、中华烟、苏烟、芙蓉王、红旗渠等,大概有七八十条,还有白酒,啥牌子记不清了。有没有现金,我不清楚,是刘永波进去偷的。偷完后我们就开车上高速往濮阳方向去了,到濮阳一下高速,有个公园,我们停下,刘永波和刘某甲给一个人联系的,但我不知道是谁联系的,停了大约十几分钟,有个男的开了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去接的货,那个人开车走了以后,刘永波给了我大约有三、四千块钱。4.被害人庞某陈述:2015年4月1日晚上8点多钟就把超市的门关了,4月2日早上开门时发现卷闸防盗门下面两边的框被撬坏了,打开门后发现门口柜台抽屉里的零钱两千多元被盗了,柜台后面的货架上放的一条芙蓉王、一条红盒红旗渠,一条利群烟没了;货架下面的柜内成条的烟:玉溪、芙蓉王、红塔山、长白山、红旗渠、帝豪、红河、七匹狼、利群大概共有六十条左右的烟,另外玻璃柜台内的黄金叶散烟(每盒卖13元)被盗8盒。被盗的香烟大概有六十多条,其中新版利群烟约三条,进价116元一条;硬盒芙蓉王烟约三条,进价206元一条;软盒玉溪烟约三条,进价190元一条;硬盒金红旗渠烟约10条,进价88元一条;硬盒帝豪约5条,每条进价63元;硬甲红河烟约5条,每条进价54元;白盒七匹狼烟约5条,每条进价63元;豪情七匹狼烟约4条,每条进价45元;硬一品黄山烟约4条,每条进价45元;红旗渠银河之光烟约8条,每条进价45元;黄金眼黄金叶烟一条,进价115元;还有八盒金尚酷黄金叶烟,每盒进价11.5元。5.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在淇县朝歌镇上街路与107国道交叉口东北角经营“朋来烟酒副食批发”门市。2015年4月1日晚上九点多锁的门,今天早上六、七点钟发现被盗了。卷闸门下面两侧被撬起来了。被盗的物品有:一进门柜台抽屉里的1000多元零钱被盗了。一进门正对面货架下面柜子里的烟也被盗了,有10条软中华烟,进价每条550元,共价值5500元;5条硬中华烟,进价每条360元,共价值1800元;7条软金沙苏烟,进价每条400元,共价值2800元;5条茗士之风黄金叶烟,进价每条450元,共价值2250元;7条上河图黄金叶烟,进价每条260元,共价值1820元;6条百年浓香黄金叶烟,进价每条260元,共价值1820元;2条小天叶黄金叶烟,进价每条680元,共价值1360元;25条大金圆黄金叶烟,进价每条178元,共价值4450元;8条硬盒芙蓉王,进价每条206元,共价值1648元;25条软盒玉溪烟,进价每条190元,共价值4750元;6条爱尚黄金叶烟,进价每条132元,共价值792元;2条炫赫门南京烟,进价每条135元,共价值270元;10条普通硬盒红旗渠烟,进价每条88元,共价值880元。靠背墙货架上的酒被盗了:2瓶十年红花郎白酒,酱香型,红盒,53°,每瓶500ML,进价每瓶350元,共价值700元;2瓶金如意郎酒,浓香型,50°、每瓶500ml,进价每瓶130元,共价值260元;2瓶自在郎酒,绵柔浓香型,50°、每瓶500ML,进价每瓶80元,价值160元;2瓶红心如意郎酒,浓香型,50°,每瓶500ML,进价每瓶45元,价值90元;一进门南墙根儿地上放着的一件天之蓝洋河酒被盗了,一件6瓶,绵柔型,52°,每瓶480ML,进价每瓶300元,价值1800元。以上被盗的物品是今年二、三月份进的货,具体的进货时间记不清楚了。6.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明内容与被害人王某乙陈述相互印证。7.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害人庞某陈述相互印证。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盗现场勘验的情况。淇县价格认证中心(2015)淇价证鉴字第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对被害人庞某、王某乙被盗烟酒的价格鉴定情况。辨认笔录:证明同案人王林海分别从十张照片中辨认出与其共同在淇县盗窃两个烟酒门市的被告人刘永波、刘某甲。淇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刘某甲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共计14000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乙11000元、被害人庞某3000元。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无犯罪前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05)内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永波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30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3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14.情况说明、淇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告人刘某甲2015年5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时因双跟骨骨折,正在医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15.卷烟明细、访销订单、被盗物品清单:证明被害人庞某、王某乙香烟进货及被盗物品明细情况。16.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被告人刘永波于2015年4月29日被淇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5月11日到淇县公安局投案。17.被告人刘永波、刘某甲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波、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15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永波、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永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某甲案发后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永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刘永波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刘某甲刑期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永波、刘某甲继续退赔违法所得17554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和利强审判员 李永贞审判员 李 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候敬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