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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海燕、张林申请执行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燕,张林,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吴海燕,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川兴镇。申请执行人张林,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川兴镇。被执行人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326.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金 雳审判员 罗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