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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文飞与蔡志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飞,蔡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70号申请执行人:徐文飞,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郑永成,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志光,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文飞与被执行人蔡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志光应赔偿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78.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蔡志光名下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上述房产已被佛山市��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案号:2015佛中法执字第393号),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展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