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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宏华通风设备物资经营部诉被告唐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开发区宏华通风设备物资经营部,唐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574号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宏华通风设备物资经营部,住所地郴州市五岭机电大市场。经营者何丽华,女,汉族。经营者廖斌,男,汉族。被告唐晓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宏华通风设备物资经营部诉被告唐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宏华通风设备物资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晓明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宏华通风设备物资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晓明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谢宇明人民陪审员  周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