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蒋启根与陈先锋、林宏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启根,陈先锋,林宏宇,颜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625号原告:蒋启根。委托代理人:郭一廷,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锋。被告:林宏宇。被告:颜劲松。原告蒋启根为与被告陈先锋、林宏宇、颜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启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启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启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