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晋利石材经营部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晋利石材经营部,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946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晋利石材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E区4排14-18号。经营者:黄淑闷。委托代理人:魏建立,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大厦4楼。负责人:蔡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晋利石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晋利石材经营部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晋利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10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