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刘德顺与辛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顺,辛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554号原告刘德顺,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二村人。被告辛杰,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乔屯乡陈二庄村人。原告刘德顺与被告辛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顺诉称:2012年7月11日,原告与王长荣签订租棚协议,王长荣将其高庄村的四个温室出租给原告,双方约定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为33000元,后增加1000元。原告交付租金时,王长荣让原告将租金打给被告辛杰在建行的账号内。但被告收到原告的34000元后,未交给王长荣,而将34000元据为己有。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本院认为:依原告所诉,原告的权益未曾受到侵犯,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权利争议,当然也就无需提起诉讼。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德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旭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