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635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李永善,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于某协商一致,双方自愿去临邑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