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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635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李永善,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于某协商一致,双方自愿去临邑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