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于克付、王凤兰等与于厚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克付,王凤兰,于金涛,于厚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033号申请执行人于克付。申请执行人王凤兰。申请执行人于金涛。被执行人于厚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克付、王凤兰与被执行人于厚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