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奎与于海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海,刘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海。委托代理人:高圣道,北京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奎。委托代理人:郝茂森,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于海与被申请人刘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廊民二终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海于2016年4月5日以该案双方当事人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于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海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希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