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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尚千、尚文铎、吉林市千荣农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尚千,尚文铎,吉林市千荣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437号原告: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二道村。法定代表人:王兴利,该公司经理。被告:尚千,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丰口村一社。被告:尚文铎,男,195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丰口村一社。被告:吉林市千荣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丰口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刘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千、尚文铎、吉林市千荣农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闫晶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