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宝奎与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奎,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810号原告王宝奎。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25层01-04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兴,经理。原告王宝奎与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宝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王宝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