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邓正新与赵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正新,赵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1民初365号原告邓正新,男,49岁。被告赵文生,男,61岁。原告邓正新与被告赵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成博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正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正新诉称,2014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2014年末还款。借款至今未予偿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万元。被告赵文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2014年末还款。借款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人逾期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文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邓正新借款7万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