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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兆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兆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504号原告:合肥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东段南侧(富华家园)碧40号。法定代表人:李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梅,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兆凯,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兆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兆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其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一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