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赵边堂、杨春雨、许秀香、管玉明、李玉连、徐广、李大伟、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赵边堂,杨春雨,许秀香,管玉明,李玉连,徐广,李大伟,周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民初112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曹忠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边堂,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春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许秀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管玉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玉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广,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大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辉,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被告赵边堂、杨春雨、许秀香、管玉明、李玉连、徐广、李大伟、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涛及被告赵边堂、杨春雨、管玉明、徐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秀香、李玉连、李大伟、周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诉称,2012年7月16日,被告赵边堂、管玉明、徐广、李大伟、杨春雨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赵边堂发放贷款150000元,由管玉明、徐广、李大伟、杨春雨为赵边堂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赵边堂发放贷款150000元,但被告赵边堂按约定返还本息,且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赵边堂、杨春雨、管玉明、徐广、李大伟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赵边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3、判令被告赵边堂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付的代理费10240元;4、判令被告杨春雨、徐秀香、管玉明、李玉连、徐广、李大伟、周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边堂辩称,借款属实,没有履行债务。被告徐广、杨春雨、管玉明辩称,保证属实,没有履行保证责任。被告许秀香、李玉连、李大伟、周辉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边堂、杨春雨、管玉明、徐广、李大伟签订了编号为(青农商胶州胶东支行)个高保借字(2012)年第010号《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赵边堂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16日至2014年6月6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授信额度内,联保小组成员可循环申请使用。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小组成员自愿履行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成员担保范围包���主张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赵边堂发放借款150000元,现借款人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15年10月16日,被告赵边堂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44396.34元。另,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240元。另查明,被告杨春雨和被告许秀香系夫妻关系,被告管玉明和被告李玉连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大伟和被告周辉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结婚证复印件、个人贷款本息余额表、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银行汇款单据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经法庭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边堂、杨春雨、管玉明、徐广、李大伟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借款人赵边堂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借款人赵边堂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被告赵边堂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0240元,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银行汇款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管玉明、徐广、李大伟、杨春雨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秀香、李玉连、周辉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本��不予支持。被告许秀香、李玉连、李大伟、周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边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二、被告赵边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支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10240元。三、被告管玉明、徐广、李大伟、杨春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边堂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对被告徐秀香、李玉连、周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被告赵边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正功附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