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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438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双方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卫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