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438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双方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卫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