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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明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明潇。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明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琼0107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明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1.6916克、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明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明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明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明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明潇撤回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刑初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滢审判员 李丽欢审判员 何亚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