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36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煤机公司)。被执行人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众森矿山经营部)。被执行人罗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罗建、众森矿山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建、众森矿山经营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四百二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建、众森矿山经营部其他收入509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道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