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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曾某、曾某某与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15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曾某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554号起诉人曾某,男。监护人陈开秀,女。系曾某之母。起诉人曾某某,女。监护人陈开秀,女。系曾某某之母。2016年4月1日,本院收到曾某、曾某某的起诉状,二人诉称自出生以来户籍即随母上户在某社区7组,此前在组里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享有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权,但在2015年10月和2016年1月,某社区7组在组里的集体公用土地被国家征收后向组里居民人均发放征地分配款时,以女村民所生子女不予分配的“组规民约”为由,没有给二起诉人分配征地分配款。二起诉人认为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要求法院判令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给付二起诉人征地分配款358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曾某、曾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爱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