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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冀州市信都粉末有限责任公司与牛文来、冯冬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信都粉末有限责任公司,牛文来,冯冬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50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信都粉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祥,经理。被执行人牛文来。被执行人冯冬娜。关于申请执行人冀州市信都粉末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牛文来、冯冬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冀1181执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伟 微信公众号“”